日前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截图,下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是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对单位的缴存违法行为提出投诉,原则上应由单位住所地(注册地)所属的分中心管辖。单位住所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单位住所地(注册地)所属的分中心管辖。 职工通过热线电话、信函、网站留言、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投诉的,市公积金中心登记后转有管辖权的分中心处理,并告知职工分中心地址与应携带的相关资料,不受理匿名投诉。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管辖。 职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其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出投诉的,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签署《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一)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事实不清、材料不齐,且在分中心要求补齐材料期限内未补交或拒绝补交; (三)被投诉单位已注销的; (四)被投诉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被投诉单位的住所地(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六)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纠正,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又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政策宣讲与调解 受理投诉后,分中心应当开展前期核查工作,就职工投诉情况及提供的证据与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政策宣讲,督促其改正,引导当事人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分中心应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地点、时间、负责调解的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对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应由分中心主任根据回避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更换执法人员。
被投诉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且与职工未能达成和解的,应当立案查处。前期核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立案后,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制《立案审批表》,连同受理投诉资料及调解情况报市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由相应的分中心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立案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