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 2024年唐山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示 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赵某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案情综述 ▼ 一、案情概要 2024年1月22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函称唐山市高新区赵某销售给德州市德城区某蔬菜批发部的生姜,经抽样检测,农药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该批生姜是赵某于2023年6月5日销售给了德州市德城区某蔬菜批发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0元,罚款6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特点 姜是老百姓“菜篮子”里的常客,其质量安全状况备受消费者关注,也牵动着生产者、管理者的神经。农药残留超标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种植者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次数和方式等相关要求用药,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农产品上市时要严格执行用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此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种植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各类主体,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案情概要 2024年3月7日,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函称乐亭县党某销售给衡水市桃城区某食品店的韭菜,经抽样检测,农药腐霉利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乐亭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该批次韭菜由党某生产销售,且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使用过农药腐霉利的事实。党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特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产品生产者不规范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处,给广大农产品生产者敲响了警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其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此案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线索移送,体现了检打联动、追根溯源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案情概要 2024年1月12日,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滦南县某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种植并上市销售的芹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规定要求改正违法行为。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合作社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仍未按照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芹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处罚情况 滦南县某合作社销售芹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特点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项重要创新制度,旨在通过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实现产销全链条的安全责任落实,实现对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管控。本案中农产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信息传递。本案的查处,不仅让违法者充分认识到错误,起到了警示作用,也让农产品生产主体、收购主体认识到了执法监管部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有力促进了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增强了生产者规范生产的责任意识,确保了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来源:唐山大事我先知综合整理自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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