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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昨天 10:18
引发火灾!唐山1人被拘!
滦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公(州)行罚决字〔2025〕0211号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12时许,在滦州市滦城路街道xx村西山上,李x将抽完的香烟扔在地上但没有踩灭,导致未熄灭的烟头将山上干枯的草木点着,从而引发火灾。引发火灾后李x迅速救火,由于风x未能扑灭。以上事实有李xxx、李x陈述、滦城街道办事处移交函、现场勘查照片、报警人提供的影视资料和照片、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滦州市公安局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州)行罚决字〔2025〕021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12时许,在滦州市滦城路街道xx村西山上,李x将抽完的香烟扔在地上但没有踩灭,导致未熄灭的烟头将山上干枯的草木点着,从而引发火灾。引发火灾后李x迅速救火,由于风x未能扑灭。
以上事实有李xxx、李x陈述、滦城街道办事处移交函、现场勘查照片、报警人提供的影视资料和照片、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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