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进一步深化“双盲”评审改革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体系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要求和省市关于“双盲”评审改革工作安排,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先进经验,以“完善制度、运用数据、强化监管、压实责任”为总体目标,持续提升我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双盲”改革工作质效,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全流程全链条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双盲”评审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一)加强协同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班长和副班长,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唐山市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我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双盲”评审相关重点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难点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具体工作由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承担。
(二)明确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其中:
市专班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负责优化市工作专班日常事务。
市直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唐山市本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责任清单》(附件),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确保《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内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监督执法,按照职责权限将监管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依法处置。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问题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协同监管机制。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严格落实标中现场监督,组织做好标后履约检查,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协商会商、线索发现、移送反馈、联动处置、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对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或歪曲真相,以期达到干扰招投标活动、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投诉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市纪委监委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持续营造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二、抓好“双盲”评审数智化转型升级
(四)优化市县一体化“一网交易”平台体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持续推动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造升级,深度整合各类交易平台数据资源,统一交易数据接入标准,开放对接各类交易系统和专业工具,依托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推动构建交易业务“一网统进”、数据规范“一网同标”、交易信息“一网通览”、交易活动“一网服务”、交易行为“一网监管”的“双盲”评审交易平台体系。
(五)推进大数据智慧监管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交易监管平台系统,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构建完善多维度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预警数据分析模型,实现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实时监测和异常情况分析预警。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开设电子监管应用端口,通过系统向各行政监督部门推送项目大数据预警和分析报告,为行政监督执法向数字化监管转变提供技术支撑。各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使用交易监管平台系统,对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监管,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数字化监管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六)建立全链条数智见证体系。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按照“双盲”评审改革工作要求,探索实施全链条数智化见证,综合运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类数据,采用“智能+人工”的方式,对交易场所内的各方人员现场行为和交易全过程数据信息开展全方位、立体化见证,依法记录各方主体履职情况,对现场发现的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置。
三、压实“双盲”评审各方主体责任
(七)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招标(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招标计划(采购意向)发布,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保证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足够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从源头上遏制招标(采购)文件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招标(采购)人规范选择评标方法和评标方式,严格选派或者委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或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落实评标(评审)报告审核、组织招标(采购)、处理异议(质疑)、合同履约等方面主体责任。
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人存在规避招标、违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以及违反有关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异议(质疑)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对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招标(采购)人应在委托合同中设置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条款,加强招标代理服务行为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计分评价管理制度,探索实施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定期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为招标(采购)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依据,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九)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全周期管理。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评标(评审)专家入库材料弄虚作假、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永不聘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招标(采购)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评价范围和扣分标准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开展评价工作,规范评标专家从业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探索建立专家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管理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内容的培训与考核,对不熟业务、不懂规程、不会操作的专家,依照规定程序剔除出库。
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工作指导帮扶,主动破解工作中的堵点难题,努力打造“双盲”评审“唐山样板”。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会员自律和履职能力评价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深化“双盲”评审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标准等恰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和群众对“双盲”评审工作知晓度、参与度、认可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其中,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分工和监管责任清单可依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