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唐住建发〔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和安置房回迁管理的通知》(冀建综函〔2025】2号)要求,建立预售商品房上市和去化周期联动调节机制。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去化速度和住房需求等现状,预售楼栋形象进度调整为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整层主体完工;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楼栋,形象进度要求仍为正负零。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形象进度要求,逐步向现房销售过渡。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对《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唐政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做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监管额度标准
1.监管额度在2024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0元/平方米(具体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的《2025年唐山市路南区、路北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标准》,以后根据实际定期调整。
2.特殊项目(基本情况与测算监管额度条件差异较大的项目)监管额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等相关资料提出,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情况等因素核定,不得低于同期监管额度标准。
3.对装配式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标准重新测算,在此基础上,监管额度降低20%。
(二)规范预售资金交存
1.监管银行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提供预售资金收取专用POS机,确保相关款项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其他通过非专用 POS机方式转账的,需经监管机构核实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唯一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
2.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且全部房价款交存监管账户并确认后,方可计为监管资金。
(三)调整监管资金提取方式及节点比例
1.调整监管资金提取方式,由按笔提取调整为按已预售楼提取。
2.监管额度内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安装等单位,不得用于支付开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及支付营销费用;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股东、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3.调整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节点和比例:
①监管楼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二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5%;
②监管楼栋主体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5%;
③监管楼栋主体围护结构完成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55%;
④监管楼栋内外装修全部完成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5%;
⑤监管楼栋室外工程全部完成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0%;
⑥监管楼栋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5%;
⑦监管楼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监管额度的97%;
⑧监管楼栋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全额提取剩余的监管资金。
4.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监管额度内资金中留存3%,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商品房项目,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中留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作为阶段性保证金,用于代偿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者结清贷款后,解除监管。留存住房公积金阶段性保证金的商品房项目,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提取资金。
(四)增加精装修工程资金监管
1.采用精装修交房标准的商品房,精装修资金监管额度以精装修合同金额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精装修合同金额的以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额度为准。
2.精装修工程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节点及比例分别为:
①监管楼栋精装修工程完成二分之一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不超过精装修监管额度的40%;
②监管楼栋精装修工程全部完成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精装修监管额度的90%;
③监管楼栋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精装修监管额度的95%;
④监管楼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提取剩余的精装修监管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确认精装修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节点,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精装修工程完成二分之一,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②精装修工程全部完成,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③通过竣工验收,提交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实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承担由于盲目投资、非法集资、违法违规经营、挪用预售资金引发的工程项目烂尾、违规交房、逾期交房等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六)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同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每两年监管银行名录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一次。
监管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管银行义务,对监管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拨付预售资金,擅自拨付、挪用、扣划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反馈对账信息等违规情形,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取消其一定年限的监管资格,并从监管银行名录中剔除,并通报至人行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监管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法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流程的通知》(冀高法〔2022〕37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