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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后,你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附查询途径)

2025-3-17 09:30:00 259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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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通大蓝猫 发表于 2025-3-17 09:30:00 |阅读模式

乐亭通大蓝猫 楼主

2025-3-17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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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实施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和管理更加规范。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



       成员出现自然死亡或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其成员身份自动终止。
      


 国籍丧失



      成员因取得外国国籍或基于其他原因丧失中国国籍时,其成员资格会随之被取消。
      


多重成员身份冲突



      若成员已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组织的成员身份自动失效。
      


公职身份限制



      当成员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即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时,便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聘任制公务员不受此限制。
  


 章程与法律扩展情形



      农村集体章程可补充规定其他成员身份丧失的情形(例如自愿退出),但补充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特殊情形权益保留机制



     

图片

对于因以下两类情形丧失成员身份者,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保留部分权益:

      加入其他集体组织
      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
      保留权益的期限和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集体章程的相关规定。

      明确保留成员身份情形(依据第十八条)

      非身份变更类行为
     成员因就学、参军、务工、经商、婚姻状况变动(如离婚、丧偶)、服刑等行为,不会丧失其成员身份资格。
      婚姻关系中的身份保护
     成员结婚后,若尚未获得新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其原所在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资格。




法律实施意义




该法通过明确身份认定规则以及权益保障条款,为农村集体成员提供了如下支持:
     增强身份管理的规范性,减少相关争议。
     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如流动人口、婚姻变动者)。
      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集体资产的公平分配。


        成员应当关注所在集体的章程细则,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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