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实施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和管理更加规范。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成员出现自然死亡或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其成员身份自动终止。 成员因取得外国国籍或基于其他原因丧失中国国籍时,其成员资格会随之被取消。 若成员已加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组织的成员身份自动失效。 当成员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即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时,便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而聘任制公务员不受此限制。 农村集体章程可补充规定其他成员身份丧失的情形(例如自愿退出),但补充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对于因以下两类情形丧失成员身份者,可通过协商的方式保留部分权益: 保留权益的期限和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集体章程的相关规定。 明确保留成员身份情形(依据第十八条) 成员因就学、参军、务工、经商、婚姻状况变动(如离婚、丧偶)、服刑等行为,不会丧失其成员身份资格。 成员结婚后,若尚未获得新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其原所在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资格。该法通过明确身份认定规则以及权益保障条款,为农村集体成员提供了如下支持: 成员应当关注所在集体的章程细则,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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