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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围绕供需两侧,聚焦止跌回稳,制定本措施。一、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在满足房企和群众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针对各区房地产市场存量,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子、好小区开发建设需求。二、对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和商业用地),现尚未开工及已开工建设未竣工的闲置或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一项目一策、一地块一策、一企业一策”的原则,用好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处置盘活办法,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调控能力。三、延长购房补贴政策适用期,对主城区2025年3月31日(含)前完成网签备案,2025年6月30日(含)前缴纳契税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业主,继续按照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住建房字〔2024〕38号)实施补贴。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日期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含)。四、积极推进主城区房屋“以旧换新”,组织房企、经纪机构参与活动,通过与换房人签订协议的方式,为换房人锁定意向新房房源,在3个月内集中推售换房人的旧房。旧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转化为新房购房款;旧房未售出的,可解除协议,为换房人提供可靠、便利、优质服务。五、落实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关政策,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鼓励实行“现房销售”,逐步推进“取消公摊”。六、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在全市范围内筹集存量商品房,建立安置房源超市,优先采用发放安置房票方式进行安置。七、房屋竣工验收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为房企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针对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或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配套设施,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自房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桥东区、桥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无条件完成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八、提高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土地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张家口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审批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并继续实行施工许可分段办理;不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由第三方单位技术审查通过后,审批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九、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由审批部门及时推送至“水电气热网”有关单位,由专营单位实施上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进行方案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房企可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水电气热网”联合报装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一站式办理报装手续。十、提升交易手续办理便利度,抓好“网签即备案”制度落实,在依托幸福张家口APP实现二手房交易全程网办的基础上,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易网签线上办理。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区域通办。十一、进一步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还贷能力要求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既有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的核定基础上,对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至10年(含)的,申请贷款额度调高至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0年以上的,申请贷款额度调高至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当年及上一年度租房实际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十二、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合规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并做好项目问题修复,做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能早尽早,一视同仁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十三、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推进收购存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促进项目盘活。十四、加大新建小区学位保障力度,房地产项目取得投资立项、工程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后,同步推送至市、区级教育部门,及时确定义务教育学区归属,加大优质学位供给力度,保障新建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适用于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解释。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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