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许多农民朋友会认为,自己家的承包地自己想种什么就能种植什么,想建什么就能建什么,反正在自己家耕地上,也不会触犯法律。那么,农村土地上果真如农民想的那样,啥也能种,啥也能建,还都是合法的,都不会触犯法律的红线吗?
答案显然是不可能的,在耕地上乱搭乱建乱种,不仅不合法,而且要是其行为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犯刑法。而且,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的朋友都知道,农村土地,农民所享有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土地所有权,所以,即使是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的耕地,也不是农民想在上面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建什么就能建什么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耕地“非农化”,2020年9月,国务院还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六个严格禁止耕地“非农化”的行为: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实践中,如果有人违反法律规定、政策,擅自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等,那么很有可能会面临处罚或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不论是农民还是企业单位,或是相关部门,在进行建设时如果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用于房屋建设等,那么势必会让自己有所损失。
那么,耕地上既然不能建设,那主要用于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而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继承种植上述农作物,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能恢复的尽量责令整改恢复,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一刀切”的方式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受法律保护的,千万不要由着自己的性子在上面随便进行建设,若真无法避开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违法违规建设必然会触犯法律。 来源:凯诺拆迁律师团公众号
|